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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子退了


本台记者 王永枝 2008-8-15 10:48:00

 

淄川区的先生前年看了一则购房的广告,觉得地段、价格还可以就一次性把房款交上了,开发商开出收据,双方签订了购房合同,约定第二年的4月底交房,逾期没交房,购房者有权退房。现在交房的日期已经过3个月了,房子还没有交付。先生本不想退房,因为房价涨了,退房明白着吃亏,可是先生来到张店看了即将完工的楼房,发现房子的质量比较差,就决定退房,可是开发商并不急着退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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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天,先生并没有让记者陪同去找开发商,而是告诉记者开发商已经保证这个周六之前,一定把钱退给先生,先生也想给开发商一次机会,如果周六再没有结果,希望记者能陪同他去一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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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孙先生很顺利地领回了自己的房款和利息。原因是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可以退房的条件,商品房买卖活动属于民法调整的范畴,根据民法中交易双方意思自治原则,双方当事人完全可以在合同中约定退房的条件。约定退房条件是指购房者与开发商通过购房合同直接约定解除合同或通过规定解除合同的条件,当条件成就时,双方依约解除合同。依据合同法,若开发商违约,存在以下三种情况,则支持消费者退房并追究开发商违约责任:逾期交房超过一定期限;房屋结构有重大质量问题;由于开发商过错,购房者不能依法取得所有权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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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荣娟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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