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伤残军人遗属抚恤待遇有条件


本台记者 王永枝 2008-7-18 16:55:00

 

 

张店区一听众向《大众传呼》反映,他奶奶是二等甲级伤残军人的遗属,他爷爷在去世以后,乡镇每月还给他奶奶一些生活补助,在两个乡镇合并之后,就没有了生活补助。他询问二等甲级伤残军人的遗属有没有什么抚恤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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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位听众还给记者讲述了他爷爷的受伤的经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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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咨询了市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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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27条规定,退出现役的因战、因公、因病致残的残疾军人因病死亡的,对其遗属增发12个月的残疾抚恤金,作为丧葬补助费;其中,因战、因公致残的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因病死亡的,其遗属享受病故军人遗属抚恤待遇。 根据民政部、总后勤部关于《军人新旧残疾等级套改办法》的通知,原参照《革命伤残军人评定伤残等级的条件》评定伤残等级套改为新的《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规定的残疾等级,新旧残疾等级对应关系为,特等套改一级,一等套改三级,二等甲级套改五级,二等乙级套改六级。根据这个规定,听众的奶奶的伤残标准套改为六级,所以她不能享受伤残军人遗属抚恤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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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荣娟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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