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台记者红梅、通讯员张文君报道:
今天(7.16)上午,我市2008年度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机构与市社会劳动保险事业处正式签订服务协议。协议要求,各工伤协议医院要严格执行工伤医疗管理的有关规定,组织医务技术人员认真学习并全面掌握工伤医疗的各项政策规定,按照工伤保险的药品目录、诊疗目录、住院服务标准实施医疗,不得发生违规费用。
签订服务协议的15家医疗机构为:淄博市中心医院、淄博市第一医院、淄博市职业病防治院、淄博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中心医院、淄博市第四人民医院(骨伤专科)、淄博市第七人民医院、淄博市第八人民医院、山东侨联医院、淄博市张店区人民医院、博山区医院、临淄区人民医院、淄博市周村区人民医院、桓台县人民医院、山东铝业公司医院、(潍坊)中国人民解放军第89医院(骨伤专科)。
今后,市直管统筹范围内的参保单位的职工发生工伤或者患职业病,应到工伤协议医疗机构就医,可在工伤协议医疗机构中自行选择就诊。伤情危重必须紧急抢救的,可就近到非协议医疗机构救治,用人单位应及时到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有关手续,伤情稳定后,应及时转入工伤协议医疗机构继续治疗。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据了解,我市的工伤保险制度改革始于2000年,工伤保险参保从无到有、从少到多,覆盖面逐步扩大。到目前为止,全市参加工伤保险的单位达到6223户,参保职工57万人,累计征缴工伤保险基金近4亿元,已为2.3万人次工伤职工支付工伤保险待遇2.3亿元,基金累计结余1.7亿元。